就比較程度相對而言,我是是個對法令不甚關心的人。立法豬公既被當成人,就有人不為己,天誅地滅的魔咒罩頂。若不是這次錢坑法案實在和大選後謝與未來綁樁的痕跡太明顯,引起與同事的一些討論,我會依然消極的看待這些事。
早已頒佈,本月11日就要開始施行的清債條例,原本也應該同上述以及其他的法令一樣,不會知道它公佈施行、不會知道它內容為何?總之,不過是另一則法案罷了!但是這次的法令與工作稍有相關,很自然的就多注意了些。清債條例的基本精神,在使債台高築的個人,有一個更生或清算的機會,把帳務與負債做個清理;以往據說台灣宣告破產的門檻很高,致有許多人明明以債養債,甚至完全沒有償債能力,卻仍然背負著畢生難償的債務,而債權金融機構不但拿不回欠款,還得耗費人力催討管理,定期打消呆帳,惡性循環,沒人有好處。
新的法令讓負債的人可以有一個重新開始的機會 (但一定時間內,徵信仍可得知過往的債信記錄)。法令要求債務人在向法院提出更生或清算前,必須先向債權金融機構提出協商,協商破裂,才能向法院正式提出。這是很合理的規定﹣﹣畢竟負債的人欠的又不是法院或國家的錢,債務人與債權人兩造談好就好,不必麻煩其實已經很忙的法院。
我想有許多人債務人和我之前一樣,不太注意這則法令;但我因工作上聽過幾次,看到報章雜紙上出現類似字眼時不免會多瞄一眼,結果看到的全是一些新設立的,所謂管理或服務的公司,消息靈通,一大早就在媒體上買好版面,聲稱可以幫助債務人處理與債權單位協商等事宜。公司同事告訴我,他參加此項法條影響單位的相關外部會議時,甚至看到以幫助貧困人士打官司而設立的機構,也磨拳擦掌的想進來分一杯羹。
這些所謂的服務公司目的幾乎都是讓協商的時間更久,預計賺取的,是債務人協商後可以減免的金額。我想負債的人都已窮於應付債務,好不容易減免的債務還要另外酬傭這些服務公司,而且協商後的欠款是以訂立另一個分期繳納的約定而行,原債權單位等於是繼續貸款給債務人;但是服務費或佣金那有可能分期給付?已經都沒水的毛巾硬要再擰,一條牛到底要剝幾層皮啊?
三月時,一些法令的施行細節,相關單位據說都還吵嚷不定,參加開會的同事說,連消基會、金管會在最後這關頭還出來亂提問題或反對意見(同事說根本是攪局);而就在他們眾說紛紜,還迻言為消費者著想的同時,我看到已經有兀鷹在盤旋了.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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